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已经泗洪数据备[2024]180、泗洪行审备[2024]12、泗洪行审备[2024]9、泗洪行审备[2024]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出资比例为100%,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即将进行公开招标,现对项目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的意见或建议。
一、发包方案
1、招标条件:满足招标必要条件,资金来源已落实
2、招标范围: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内容为(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发包人要求等招标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的设计【包括工程报建、报批工程、图纸审批工作办理;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包括不超出设计范围的施工图变更设计及其他类型项目设计等,同时报审的施工图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报审)、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工程施工期间现场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服务】、施工(经审核通过后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等)、设备供货(包含安装与调试)、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其说明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内容,满足项目的功能需求全部相关服务。
3、标段划分:共分为1个标段,标段划分科学合理,未存在肢解招标,规避或部分规避招标。
二、标前市场调查
通过咨询方式选择5个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招标项目历史中标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招标文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2)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3)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设计单位不作要求)。
3.5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3.5.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小于9600万元的建筑工程的设计(设计内容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1、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日期以合同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中投资估算为准。(2)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者缺一不可。(3)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投资估算、设计内容等。
2、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日期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中签约合同价为准。(2)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3)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签约合同价、工程内容等。
注:(1)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及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原件或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至少加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名称章,须明确体现出建设单位确定以此业绩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或协议等)须加盖签订各方法定名称章或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合同专用章。
(2)业绩证明材料所称的单位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发出时间;合同(或协议等)须明确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竣工验收时间(不包括竣工时间)。上述材料要求明确的时间应符合逻辑,前后矛盾的不予认可;上述材料无法明确体现相应时间的,以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建设单位落款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时间按《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
(4)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工程内容等(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其余量化指标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5)业绩证明材料中出现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变更前后建设单位签订的继受协议等可以证明变更前后建设单位之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不包括建设单位单方证明材料)。
(7)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合同金额,若业绩项目除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人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材料或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用以量化对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合同金额。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合同金额以施工部分为准。
(8)若投标人提供分包项目业绩参与投标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设单位可以以总承包单位替代,总承包单位应符合业绩要求中关于建设单位的相关约定(仅针对建设单位特有的要求除外,如建设单位变更等情形)。
(9)竣工验收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组织参与验收的所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法定名称章,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须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名或签章(注:各方主体至少包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须与竣工验收日期当日各方主体实际名称一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各方主体名称须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相一致。
(10)建设单位变更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变更后的建设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11)投标人须提供已履约完成的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多份材料组成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工程内容与合同注明的工程内容不一致的,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如有多个竣工验收时间的,以最后一次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同一工程内容和范围的项目出现多个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且竣工验收时间不同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3)提供联合体业绩时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且应明确反映出投标人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4)业绩证明材料须从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中链接入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3.5.2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
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小于9600万元的建筑工程的设计(设计内容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1、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日期以合同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中投资估算为准。(2)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者缺一不可。(3)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投资估算、设计内容、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要求担任该业绩设计项目负责人)等。(4)非投标人承担的不予认可。
2、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日期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中签约合同价为准。(2)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3)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签约合同价、工程内容、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施工业绩要求担任该业绩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担任该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4)非投标人承担的不予认可。
注:(1)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及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原件或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至少加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名称章,须明确体现出建设单位确定以此业绩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或协议等)须加盖签订各方法定名称章或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合同专用章。
(2)业绩证明材料所称的单位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发出时间;合同(或协议等)须明确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竣工验收时间(不包括竣工时间)。上述材料要求明确的时间应符合逻辑,前后矛盾的不予认可;上述材料无法明确体现相应时间的,以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建设单位落款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时间按《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
(4)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工程内容等(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其余量化指标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5)业绩证明材料中出现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
(6)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变更前后建设单位签订的继受协议等可以证明变更前后建设单位之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不包括建设单位单方证明材料)。
(7)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合同金额,若业绩项目除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人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材料或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用以量化对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合同金额。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合同金额以施工部分为准。
(8)若投标人提供分包项目业绩参与投标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设单位可以以总承包单位替代,总承包单位应符合业绩要求中关于建设单位的相关约定(仅针对建设单位特有的要求除外,如建设单位变更等情形)。
(9)竣工验收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组织参与验收的所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法定名称章,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须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名或签章(注:各方主体至少包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须与竣工验收日期当日各方主体实际名称一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各方主体名称须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相一致。
(10)建设单位变更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变更后的建设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11)投标人须提供已履约完成的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多份材料组成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工程内容与合同注明的工程内容不一致的,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如有多个竣工验收时间的,以最后一次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同一工程内容和范围的项目出现多个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且竣工验收时间不同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3)提供联合体业绩时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且应明确反映出投标人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4)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施工负责人。
(15)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须提供主体验收证明、其它工程须提供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可证明工程进度的证明材料)。
(16)业绩证明材料须从江苏省统一主体库中链接入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6.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
3.6.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6.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资质和相应能力;
3.6.4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6.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6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等。
3.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7.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7.2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7.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7.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7.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7.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7.7投标人近3年内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8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及投标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为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3.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发包方案、标前市场调查、招标文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资质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未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充分。
五、相关要求
1、请各潜在投标人于2025年02月14日17时30分前通过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或以下电子邮箱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招标人邮箱:******
或招标代理邮箱:******
监管部门邮箱:******
2、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建议人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二)建议项目的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明确的请求;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提起建议的日期。
六、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龙集镇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恭瑾 ******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衡山北路17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曹凤 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