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有限公司拉链生产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九修环评字〔2024〕25号 | 2024-09.19 | ******有限公司 | 大桥镇墩台村 |
2 |
关于《中国石化江西九江修水石油分公司芦良大道加油站项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 |
九修环评字〔2024〕26号 |
2024-09.19 |
中国石化江西九江修水石油分公司 | 义宁镇芦良西大道良露佳园小区附近 |
3 | ******有限公司汽摩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 | 九修环评字〔2024〕27号 | 2024-09.19 | ******有限公司 |
修水县工业园吴都机械制造产业园5号厂房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1-******(修水生态环境局修水县山谷大道)